中国共产党张家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人气:133
合署后的市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市委全面负责。监察局仍属于市政府序列,接受市政府领导。    [1]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纪条规的严肃性,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辖区内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央、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的组。织和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纪条规的案件,决定或撤销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于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规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党纪条规的实施意见。提出我市行政监察条规的有关实施意见,参与或配合监督部门制定有关地方规定。   (四)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各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于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人选;负责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和内设纪检组(纪委)、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于部的培训工作。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暂无
暂无部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