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区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区辖各镇(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区属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专项基金、专项资金、社会损赠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区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2)接受区委组织部的委托,对区委管理的党政领导机关、群众团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区属企事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4)组织实施对镇(区)、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和参加全国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5)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6)办理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