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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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276号)和《中共太仓市委、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太委发〔2009〕35号),组建太仓市供销合作总社,为市级社社有资产管理机构,正科级建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中心)社的工作,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根据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大局,参与推动农业产业化建设和为农服务工作,指导培育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和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农村合作经济。   (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和集散交易中心、镇(区)回收网点的管理和运作。   (四)指导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培育和管理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等新型流通企业,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和防汛物资等重要商品的供应与储备,构建农资、农副产品、农村生活资料供应、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五)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供销(中心)社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全市供销(中心)社的组织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协同各镇(区)党委做好基层供销(中心)社书记的配备调整、考核考察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的组织队伍建设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对供销社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培训。   (八)管理运营本级社资产,对社办企业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监督本级社社有资产,指导全市各供销(中心)社社有资产的管理。   (九)代表市内供销社系统与国际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外经外贸工作。   (十)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继续执行太委办〔2009〕58号文件,妥善处理原贸易系统的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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