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市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四、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和志愿者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区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五、参与宣传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宣传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开展对外友好合作交流。
八、完成市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