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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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有关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协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我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负责全市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殡服务,双押优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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